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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防雷检测机构与CMA计量认证的分分合合

2018-03-07

 防雷检测机构与CMA计量认证的关系经常成为防雷业界争论的话题,曾经还对簿公堂、付诸于法律。本文用这么一个中性的标题,就是为了力求平和地回顾防雷检测机构与CMA计量认证的关系。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25号文件)批转了当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各级气象部门大力开展气象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一些基层气象部门依托当时的劳动部门对劳动卫生******的监察管理职能,将防雷装置作为特种******装置进行管理,与当时的劳动部门联合,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年8月12日青岛市黄岛油库老罐区五座油罐发生因遭雷击的特大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这一事故成为气象部门和劳动部门推动防雷******检测的重要依据。经过几年的努力,防雷******检测成为基层气象部门专业有偿服务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防雷业务技术规范化管理,有些省份探索通过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来规范防雷检测流程、提高技术水平。由于防雷检测还没有法律、法规的强有力支持,没有资质管理的要求。自然而然地,获取计量认证成为气象部门强化技术权威、增强公信力、拓展业务的重要手段。这一举措得到中国气象局的大力支持和推广。1998年3月中国气象局和******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各级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技监局评发[1998]37号)要求各级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开展认证工作;要求技术监督部门积极支持,两部门共同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各省气象、技术监督部门也相继联合下发了落实文件。计量认证及获得CMA标识成为当时没有检测资质情况下的一种技术资质证明,对推动气象部门开展防雷检测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山西防雷设备

由于劳动部门职能变化,特别是199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37号)明确气象部门“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能,防雷检测在气象部门逐步自成体系,成为各级气象部门重要的业务服务工作内容和履******象防雷减灾的重要手段。1999年10月通过并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从此,防雷检测业务覆盖面急剧扩大,各级气象部门对防雷******管理的也职能日趋强化。一些省的气象防雷检测机构开始觉得不再需要CMA计量认证这个牌子了,不希望在气象部门之外还需要另一个部门来管。中国气象局也认为防雷检测机构可不再需要纳入计量认证体系的管理。中国气象局曾在(气法发[2000]22号)复函中说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只需进行资质认证,不需要计量认证。而******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国认法函[2002]168号)复函认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适用《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两个部门的文件对防雷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的要求明显存在分歧。对此,有的技术监督部门曾经依据《计量法》对一些基层气象部门的检测机构未取得CMA计量认证开展防雷检测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有些检测机构接受了处罚,继续申请CMA计量认证,但更多的是对着干。2003年,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受理了五常市气象局不服哈尔滨市五常质监局行政处罚一案,并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法院进行了请示,******法院在《回复》中说,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需要经过“资格认证”,但不需要经过“计量认证”。******法院的回复成为防雷检测机构认为不应被行政处罚的***有力依据。从此,CMA计量认证完全成为防雷检测机构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工作。山西防雷设备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中国气象局2013年5月修订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4号令)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进行了细化。但是防雷检测没有向社会放开,检测资质证实际上成为气象部门垄断防雷检测市场的手段。取得了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后,更多检测机构觉得CMA计量认证没有必要了。
   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防雷减灾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范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为,取消了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但没有取消气象部门对检测资质的管理,文件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气象部门仍然按照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继续履行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职责。与改革前不同的是气象部门逐步放开了防雷检测市场,为社会企、事业单位评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这次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虽然力度超乎寻常,但防雷检测资质、CMA计量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修改。因此检测机构资质与CMA计量认证多种现象并存的局面也没有改变。一是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取得气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同时要求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二是仅要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取得气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CMA计量认证仅作为一种质量管理体系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但不作为必备要求。检测仪器、设备需要通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三是仅要求防雷装置机构取得气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技术监督部门不再颁发CMA计量认证;四是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同时有效,都可以开展检测活动。山西防雷设备
  全国针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以及是否需要CMA计量认证的政策依据其实是一样的,主要是《气象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但各省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执行不一样。相信随着******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服、服”改革,上述对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是否需要CMA计量认证的法律法规会一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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