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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防雷办—防雷减灾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2017-04-15

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山西防雷办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山西防雷办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二、地方和部门法律法规

(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防雷装置安装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山西防雷办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或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电力部门受气象部门委托负责本部门的防雷装置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测质量抽查。从事防雷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对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检测。

第二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及安装不符合******标准的防雷装置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九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山西防雷办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和设施,根据防雷******的需要,可以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照******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并建立验收档案。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山西防雷办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进行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未经雷击风险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开展评估,不得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文件。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山西防雷办

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机构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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